粤交职院〔2012] 122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学生 助学金 实施办法 通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院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院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月生活基本开支在250元以下(含250元);
(七)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入微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
2、 父母双双下岗,又无其它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 家中兄弟姐妹同时上学,经济难以承受;
5、 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个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付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评选学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者;
(二)上一学年旷课(含升国旗、早训、早读、晚修)累计达五节者;
(三)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名额,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规定比例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学院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院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学院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接受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院助学金的具体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学院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学院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各二级学院名单汇总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助学金由学院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院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助学金下发后,各二级学院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学院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如发现学生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通宵上网等)者,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该生学院助学金的发放资格。获助学金期间,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院纪律的,取消该生学院助学金的发放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助学金是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义务和公益劳动;每位获学院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末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遵守纪律等情况,材料上报二级学院辅导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